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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虚拟货币清偿金钱债务无效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02-01
导读:

  本网讯(梁靖 刘少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借出去人民币,对方还款却用的是网络虚拟货币“以太坊”、“比特币”,到手还无法变现。这样清偿金钱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杨某曾向张某父子借款10万元,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仍有76500元未归还。经多次催要,杨某通过向原告张某支付“以太坊”“比特币”的方式偿还原告借款76500元,张某出具了收条。

  

  张某随后发现涉及“以太坊”“比特币”交易的APP无法打开,杨某支付的“以太坊”“比特币”无法变现。协商无果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7650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太坊”“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以上述虚拟货币清偿债务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该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判决杨某返还张某借款76500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后,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故“以太坊、“比特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因此债务人杨某主张以“以太坊”、“比特币”清偿案涉金钱债务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清偿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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