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李恒干 兰青)2019年5月,王某入职河南某科技公司,担任该公司会计一职。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河南某科技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生育保险,在此期间,王某生育一子。2023年8月,经双方协商一致,王某与河南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河南某科技公司下欠王某一万多元的工资一直未支付。今年7月,王某向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王某的仲裁请求超出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王某遂诉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河南某科技公司支付其生育津贴、生育报销费用及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入职河南某科技公司近四年之久,该公司应依法为王某缴纳相关生育保险以便于王某在生育子女后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并报销相关生育费用,还应依法支付王某工资,但河南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履行相关义务,遂依法判决河南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生育津贴21363元、顺产生育医疗费800元、拖欠工资10430元。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河南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王某不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王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生育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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