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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耄耋老人赡养起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4-01-26
导读:

  本网讯(梁靖  樊高峰 刘静)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无法推卸的法定义务,但百岁老人崔某却因赡养问题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考虑到案件处理效果直接关系到老人以后的生活,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法庭法官本着“办理一个案件、重拾一份亲情”的原则耐心调解,最终用亲情感化众人,让这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让老人老有所依,乐享晚年。

  

  据介绍,九十多岁的崔某已是耄耋之年,丈夫去世,有五个子女(现健在两个),儿子常年在外打工,而老人的生活起居需要子女照顾,因日常生活中与儿媳产生矛盾,经所在村委调解无效后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将自己送至养老院,所有费用由儿子承担。法官了解情况后主动作为,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崔某儿子到庭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崔某行动不便,在与当地村委会沟通后,将调解工作放在村里进行。本着“幼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诫子女应主动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使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照顾。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双方想法后,把释法明理、亲情修复贯穿调解始终,与老人及其子女进行反复沟通,老人与儿子重新达成赡养约定,崔某也撤回起诉。

  

  “说完法律上的事情,我也要跟你们聊聊感情。作为子女除了在经济上要担起责任,平时也要在精神上多陪伴老人。作为母亲也一样,年纪大了就要多享享福,多理解一下子女。”调解成功后,法官和当事人唠起了家常。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法庭不断完善村委-各乡镇综治中心-法庭的矛盾化解三级模式,探索“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实质化解”新路径,将司法服务有机嵌入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基层共治”向“基层善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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