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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法院:“外卖小哥”与雇佣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4-01-17
导读:

  本网讯(梁靖)当下,依托互联网平台,许多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车、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数量大幅增加。那么,如何认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属于何种用工关系?

  

  近日,一外卖小哥王某(化名)与雇佣他的某嘉供应链管理公司就双方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打起了官司。

  

  据了解,王某是某嘉公司所管理的某团外卖专卖骑手,专卖骑手每天上班前需要在某团APP上线打卡,随后即可接受某团APP系统派单,外卖骑手请假时需在某团APP上线请假。每月工资由骑手在平台提出服务佣金结算申请,某嘉供应链管理公司在每月15日结算,结算后,某嘉供应链公司将费用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核算后将费用支付至骑手指定账户内,骑手工资多少与接单量相关联。

  

  2022年5月,送餐途中,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一小时后,王某步行至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中断骨折。

  

  王某自事故发生后就未再返岗送餐,随后以与某嘉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嘉供应链管理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其与王某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约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于是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网约配送员属于新就业形态,认定双方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从业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和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此也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了劳务关系的合意,并且,外卖小哥王某对于是否接单、接单数量可自行决定并自主完成,不需要其他人员的协调配合。外卖小哥的工资报酬也根据送单的数量计算,多送多得,以量计酬。因此,外卖小哥与某嘉供应链公司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缺乏劳动关系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法院认定外卖小哥王某与雇佣他的某嘉供应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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