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田波涛)12月24日,郑州中院召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郑州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长胡志勇主持。
发布会上,郑州中院研究室主任张兴成介绍,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5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这是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民事诉讼法制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郑州两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群众化解纠纷更加多元便捷高效。
一是将试点工作与诉源治理相融合,源头化解纠纷。出台《加强诉源案源治理的若干意见》,中原、新郑、登封等法院,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构建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实现调解触角全覆盖。二是将门诊式调解与专业化调解相融合,实质化解纠纷。全市16个法院共确定一般性特邀调解组织235个、特邀调解员859人;与市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接,设立行业特邀调解组织23个,聘任具有专业知识、调解特长的调解员105名,实现纠纷化解既有“全科医生”、又有“专科医生”,增强纠纷化解成效。三是将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相衔接,权威化解纠纷。采取“调解+司法确认”快速办理模式,就当事人自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情形,在诉讼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办理”。合理拓展司法确认范围,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如中院受理的首起司法确认案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社会反响良好,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是将示范性诉讼与司法确认相结合,高效化解纠纷。针对物业纠纷、消费卡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等涉众型民事案件,进行示范诉讼,通过个别案件的示范处理带动批量纠纷的高效化解。如新郑法院通过“示范诉讼+司法确认”模式,促成特邀调解组织对400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200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前化解。五是将发掘文化内涵与构建特色诉调对接机制相融合,助力化解纠纷。文化是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郑州法院坚持以文聚力,以文化人,以文解纷。如巩义法院挖掘当地“尊父遗言为孝、兄弟和睦为义”的三田文化和豫商典范康百万家族“以德兴商”的留余文化,构建“三田留余诉调对接平台”,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工作理念,充分挖掘当地三田文化和留余文化,达到以文化人,以调促和的目的。
试点以来,全市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纠纷189101件,成功化解56308件,诉前化解成功率29.78%;司法确认案件受理18884件,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18732件,确认率99.19%。
二、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快速便捷终局解纷优势逐步显现。
一是“法定+合意”适用并重,促进小额诉讼“量”的提升。发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意书》,以贯穿始终的告知引导,换取当事人的理解认同;减半收取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提升当事人适用程序的积极性;以司法建议推动特定行业程序选择前置,如新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推动金融、物业、物流等企业在格式合同中依法增设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的条款;畅通申诉渠道,打消当事人程序选择顾虑,如港区法院规定小额诉讼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申诉,确保救济渠道通畅。二是速裁团队专业化,实现门诊式快速审理。各基层法院根据小额诉讼案件量均衡配置速裁团队,如管城法院组建10个民事速裁团队,速裁团队实行1(法官)+1(助理)+3(书记员)+1(特邀调解员)配置,基本实现速裁团队消化60%以上案件的目标。三是调裁执一体化,实现当事人权益快速兑现。将速裁团队前移至诉讼服务中心或立案庭,调解不成又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由速裁团队直接办理,减少周转环节;组建由“员额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速裁快执团队,对小额诉讼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快立快裁快执,提升简案文书自动履行率、执行到位率,推动一审终局解纷效能。
试点以来,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38545件,适用率48.71%,案均审理天数33.81天,比普通民事案件案均审理天数少11.76天。
三、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简易程序“简、快、灵”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
一是提升案件繁简识别精准度。依托大数据技术,探索建立“人工识别+智能化辅助”繁简识别机制,提升案件繁简识别精准度。如中原法院创设简繁案件“五化”精准识别法,即立案审查专业化、调裁分流实质化、裁审分流精准化、简繁转换便捷化、审执对接系统化,建立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简繁”识别机制。二是分流事务性工作。探索辅助性事务前移机制,将送达、鉴定、保全等事务性工作前移至诉前调解或庭前准备阶段,由调解员或外包公司完成,让员额法官专司判案,从而提升简案裁判效率。如港区法院设立诉前鉴定窗口,对诉讼请求包含鉴定事项的当事人,引导填写《诉前鉴定申请表》,进行诉前鉴定。三是推行要素式审判+简式文书。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庭审方式和文书格式,有效提升办案效率。如中牟法院印发《推进要素式审判的实施意见(试行)》,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物业服务合同等七类纠纷制定审判要素表,便于理清诉争要点,查明事实;对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等类案制作表格样式裁判文书模板,减少文书制作工作量。
试点以来,全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266458件,案均审理天数41.59天,比普通民事案件案均审理天数少3.98天。同时,简易程序案件的上诉率、二审改发率、提起再审率和再审改发率均低于普通程序案件,案件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有序扩大独任审判适用范围,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科学精准。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指引。细化独任制适用标准,以“正反面清单”形式规范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明确基层法院独任法官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特定情形案件,探索对简单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二是讲评监管,保障质效。严把独任制案件“质量关”,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确保法官“独任而不放任”,坚决防止案件质量下滑。实行发改案件讲评和评查机制,每月对被发改的独任制案件进行通报、分析、评讲,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办案质量,确保“提效率不损质量”。三是动态研判,推动适用。结合试点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以考核为抓手,实时调整通报事项,引导形成一审“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二审“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审判组织格局。努力实现案件难易程度与程序适用相匹配,探索形成分层递进的程序适用构架。
试点以来,全市基层法院独任制适用率为93.68%,较改革前提升12.3%,独任制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二审改发率等质量指标一定程度优于合议制案件;中院适用独任制办理二审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21.09天,较合议制少17.21天。
五、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线上线下并行的诉讼模式初步形成。
一是立足司法为民,推动诉讼服务“零距离”。拓宽诉讼服务渠道,全面推广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三位一体”网上立案渠道,不断优化缴退费流程和方式,借助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打造全流程电子诉讼服务体系,当事人、律师足不出户即可参与诉讼。广泛推广电子送达,实现诉讼参与人“零接触”即可完成材料接收。如中牟法院依托司法送达网开展网络公告送达,一日完成,免收费用,解决传统公告送达“周转慢、成本高”问题。二是着眼便捷高效,促进案件审理“智能化”。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积极引导承办法官适用在线庭审;持续深化电子卷宗应用,通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运用,实现法官阅卷、庭审、类案查询、撰写文书等在线办理,以信息化手段服务案件审理;大力推进文书自动生成、自动编写,提升辅助办案效能。三是夯实配套举措,确保网上办案“全天候”。中院联合郑州联通公司率先打造了河南省首个5Gn全流程多场景智慧庭审系统,可清晰、无延迟的观察到诉讼参与人的微表情、微动作,提升了网络庭审的“真实感”和“仪式感”。及时更新智能语音识别系统,提升庭审速录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大云存储、5G等新技术应用,努力解决在线庭审不稳定、卡顿和迟延等问题,保障庭审过程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试点以来,全市法院网上立案率、网上开庭率、电子送达数均位列全省法院第一,智能文书使用率、电子签章率、裁判文书智能编写位列全省法院前列。
六、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和诉讼知情权,做到“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降标准”。针对诉前调解工作,坚持以合法自愿为基本前提,做到“分流不限流、引导不强制”,严格遵守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防止拖延立案、抬高门槛。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强化法官释明告知义务,尊重当事人合意适用选择权。发送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程序选择确认书、程序适用指南等,确保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针对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独任制审理的异议权,接受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运行合法有序。推进在线诉讼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其适用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方式,当事人选择线下诉讼的,及时提供线下诉讼服务,兼顾不同群体诉讼能力和诉讼需求。
经过两年来的试点探索,全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效果逐步显现,司法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繁简分流试点中期报告中3次提到郑州法院,分别对郑州法院在小额诉讼、普通程序独任制、电子诉讼等方面的改革举措予以充分肯定。郑州中院5Gn法庭建设经验入选最高法院智慧法院优秀成果,最高法院以工作通报的形式予以全国推介。
张兴成表示,下一步,郑州法院将持续提升改革认识站位,增强攻坚克难的勇气决心,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圆满完成改革试点任务,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和立法积极贡献“郑州智慧”。
典型案例
一、示范诉讼与司法确认相融合,为当事人纾困解忧
——原告杨某等人诉被告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初,因房屋初始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某小区的数百名业主就退还房屋面积差价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6月中旬,大量业主前往街道办事处信访维权,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但纠纷仍未解决,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金水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退还面积差价。
金水法院受理案件后,安排特邀调解员和社区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杨某等三名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分期退款的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此后,以此为示范,金水法院引导近300户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其中212户业主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开发商达成协议,45户业主向金水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7户业主申请出具了调解书,29户业主撤诉,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不断增多。此类纠纷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参与人数众多但大多诉讼能力不强,容易引发舆情和信访。传统的一人一案的审理模式,诉讼效率不高,且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金水法院针对批量案件,积极探索示范诉讼+司法确认审理方式,即先引导当事人就个案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将其他批量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参照法院判决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由于调解前人民法院已对相关案件做出了裁判,明确了纠纷处理原则和方案,当事人更容易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也更容易调解成功。同时,示范诉讼+司法确认审理方式,不但有利于发挥调解方便灵活的特点,而且有利于发挥司法确认快速、不收费的优势,促进纠纷诉前化解,降低群众诉讼成本。
二、多元调解化纠纷,提升诉前调解质效
原告王某等584人诉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原告王某等584人与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王某等人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剩余房款按照商业贷款,已经办理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但因被告原因加之大气污染治理等原因,被告未按期交付涉案房屋,直至2020年9月底交付,已经逾期270天左右,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原告诉至新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部分原告起诉后,由新郑法院立案庭进行分流,委派到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接到案件后,了解到被告涉案楼盘涉及业主多,且被告开发的该期楼盘800多套已销售接近尾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业主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双方矛盾大,部分业主情绪激动。考虑到人员众多,矛盾大,又涉及企业,新郑法院决定依托行业调解和乡镇社区调解员共同化解矛盾。遂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共同分析案情,制定调解方案,组织部分原告及原告律师和被告在一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被告企业暂时经济困难,一次性支付不了所有业主巨额的违约金,但表示同意扣除因大气污染治理和新冠疫情影响延期交付的天数后将分期分批支付违约金。因涉及业主众多,调解员多次分批对业主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近两年,以涉金融、物业服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为主的系列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而以法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为枢纽,按照矛盾纠纷性质委托给相应行业或社区调解组织进行化解的诉源治理模式正是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的需要,对经委派调解、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仅可以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还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可谓“一举多得”。本案中,因涉及人员较多,进入诉讼程序势必造成集团案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该案通过职能部门的行业调解组织和社区调解共同介入,法院及时跟进业务指导,最终实质性地化解了该批量纠纷,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指尖”调解当即履行,小额程序高效便捷
——原告鲁某诉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批商品,拖欠原告货款5000元迟迟不予给付,后原告诉至新密法院。在与被告联系时,被告表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但其表示认可该笔债务并同意进行调解。法官随即适用小额程序,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建立微信群聊,直接在群内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调解全程用时不到10分钟,案件顺利结案并即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改革试点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5-10万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程序上一审终审。本案5000元的标的额,法律关系及事实清楚,案件标的额较小,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法官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快审快结,原被告双方均对法官这次微信调解表示满意。新密法院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线上信息化手段,进行立案、送达、开庭、调解等,旨在深度应用信息化成果,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繁简分流高效运行,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简易程序快审大标的额案
——原告郑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郑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一工程项目,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22日共向原告采购总价款为10754825.72元的混凝土等商品。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供货期间被告出现逾期付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4173.8元。
新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办理,及时通知被告到庭,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对双方释法明理。1月12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随后被告依照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款项43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两年,受疫情、灾情影响,郑州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我市法院注重把调解机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繁简分流改革的“新引擎”,积极打造便利高效的民商事纠纷化解“绿色通道”,切实做到简案快审,节省企业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本案涉标的额较大,法官结合证据、兼顾效率与公平,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着手,快速认定案件事实,从立案、调解、结案仅使用2天时间,让案涉纠纷更公正、高效、便捷地得到解决,极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赢得了企业称赞。
五、电子诉讼助力审判,跨省纠纷线上化解
——原告河南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河南某公司主要经营生产、销售装饰板材复合面皮等业务,二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进货。2021年9月28日,双方对所欠货款进行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17159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二被告均推诿不付。原告遂于2021年10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417159元及利息。
因二被告系夫妻,均系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庭前,承办法官考虑到当前疫情及距离因素,通过电话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网上开庭。庭审现场,原、被告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庭审辩论。庭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努力双方最终同意各让一步,二被告分两期支付原告余欠货款13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这起涉企跨省买卖合同纠纷,得以线上化解。
【典型意义】
多年来,郑州两级法院始终秉持“法官多辛苦,群众少跑路”的为民理念,不断推动电子诉讼机制向更高层级、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升级,探索制定在线诉讼规则,创新构建在线证据交换、证人在线出庭和在线宣判等机制,持续优化“一网通办”诉讼服务体系,办结了一系列典型案例。本案所涉标的额较大,更涉及企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距离较远,新郑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系统、微信进行电子送达、网上开庭、微信调解等各种网络云端方式,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也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真正实现了办案、防疫两不误,最大限度地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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