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彭利娟 兰青)近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该案事故原因是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某村口时,与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自东向西行驶的徐某相撞,该事故造成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与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主张其电动车受损一事应一并审理。虽然王某未提起反诉,但承办法官任世杰考虑到该案事故双方均为老人,因事故确实造成王某车辆受损,如果王某另行起诉,必然需要徐某、王某另行准备诉讼相关材料,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入手,就王某车辆受损一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由徐某直接向王某赔偿车辆损失费,王某不再另行起诉。就徐某诉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判决。
该案虽为徐某起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但因事故给双方都造成了损失,如果不妥善处理,必然会一案生多案。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任世杰采用“判决+调解”的方式,对已受理但无法调解的案件依法判决,对可能引发的其他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真正做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让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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