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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01
导读:

  本网讯(梁靖 周雪平 兰青)近年来,随着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很多人会将自己的不满情绪发到网络平台上,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随手一拍”宣泄了自己的不满,殊不知已踩了侵权的“雷区”。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公开道歉。

  

  据介绍,被告王某租赁原告李某的门面房进行经营,后原、被告因用电问题发生矛盾。被告王某退租后,便搬离该门面房。但被告心中一直不满,遂在其抖音号上发表有如下内容的视频:“大家都注意了,谨防上当受骗”、“房东偷用房客的电”。该视频中显示的位置为原告李某的门面房处,上述视频点赞数最高达一百多次、评论数最多为七十多条。

  

  受理该案后,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理应正确、理智、妥善地处理双方的矛盾,而被告却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并配有贬损性的言辞,且视频明显指向涉案原告的门面房,原告的名誉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困扰及个人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在抖音APP平台上向原告李某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被告在短视频上简单地使用明显含有贬损性的言辞,这些言论确实会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困扰及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言论无论是否真实,都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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