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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法院:电商蹭网红营销 被判赔偿4000元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09-12
导读:

  本网讯(梁靖 温旭 陶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红经济成为了一种新的营销模式,一些商家为利用“网红效应”带来的关注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网红肖像进行商品宣传,并由此引发肖像权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了解,原告刘某某使用个人账号在小红书平台发表笔记并配有个人照片,其青春靓丽的外貌和时髦的穿搭吸引了较多粉丝。被告某发制品公司为提升关注度、销量未经原告同意,在拼多多等多个平台经营的网店中,大量使用了原告的个人写真照片用以产品宣传营销。原告刘某某以被告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其诉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删除并下架其店铺和微信朋友圈与原告相关的所有照片,并赔偿其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自己的照片发布在社交平台中,被告作为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其产品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庭审后,被告已将上述图片全部予以删除。被告将原告的肖像用于产品宣传达到盈利目的,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案涉侵权商品的价格、网上交易量,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网络店铺使用权利人的肖像照片进行产品宣传,以达到吸引用户点击、浏览、购买相关产品的目的,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肖像权的侵犯,应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生财应有“道”,合法合理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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