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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私扣施工材料和材料款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08-25
导读:

  本网讯(梁靖 肖永强 牛丹)“老板两天没发工资,我扣下了施工材料和材料款!”“之前重复发了一笔工资,所以不存在拖欠情况!”老板和员工就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各说各有理。

  

  据了解,老板安某雇佣老张从事装修工作,约定工资日结。2022年9月,老板向老张转款8600元用于支付案外人材料款,但老张收到钱后仅向案外人支付了4000元。老张认为老板未按时支付其两天工资而离开项目现场,并将老板的10卷装修电线带走。随后,案外人向老板索要剩余材料款,老板向案外人转款4600元。

  

  一审中,老张已将电线交至法院,老板安某核对后确认无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老张返还原告安某4600元。老张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老张诉称:“老板两天没发工资,其中他说的重复发放的400元是工资,我不认同。”老板辩称:“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上诉人将案外人款项占为己有,其拒绝归还。”

  

  许昌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款项系案外人材料款,老张利用履行职务行为的便利条件,私自截留部分资金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其承担返还责任理由充分,并无不当。老张上诉主张老板拖欠其工资,老板不予认可,与该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未形成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意,不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信息和临时管控财物的机会,用人单位亦赋予劳动者尽职履行劳动义务的信任。如果劳动者利用上述机会和用人单位的信任,将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而牟取私利,则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该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侵占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须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可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处理,协商不成的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老张若就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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