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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三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08-24
导读:

  本网讯(梁靖 樊高峰 潘国庆)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和多元治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新发展。今天是首个全国生态日,特发布三起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擅自建一高温焚烧还原铅生产线,欲利用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高温炉焚烧还原铅生产。随后,朱某等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先后招募多名人员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利用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经高温炉焚烧进行还原铅生产,将炼制过程中生产的废气和废水直接排放,将生产的废渣及烟灰等随意堆放。

  

  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定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只有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才能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通过对此类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能更有效震慑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频发态势,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起到强劲的司法推动作用。

  

  案例二:

  

  2022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武某新、胡某生、武某轩、武某东、胡某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位于襄城县库庄镇某村村东南羊场院内的4棵杨树和80棵桐树伐掉。经鉴定,被伐的4棵杨树和80棵桐树材积为33.3立方米。

  

  判决被告人武某新、胡某生、武某轩、武某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被告人胡某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武某新、胡某生、武某轩、武某东、胡某记对破坏的自然资源承担修复责任,于2022年12月30日前在襄城县紫云镇骆驼岭森林生态恢复基地补种252棵(规格:地径3cm)柿树树苗,养护期限为一年,验收成活率达到90%以上。

  

  本案被告人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树木伐掉。法院判决充分体现了在环资类刑事案件中运用绿色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此呼吁社会公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案例三:

  

  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崔某帅与同村村民崔某涛(另案处理)预谋后,在襄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驾驶船只并使用逆电器、电瓶、电抄网等工具在汝河崔庄村河段西沙河内,使用电击的方法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水产品,被襄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渔货物经当场称重13.8斤。经物价认定,总价值126元。

  

  判决被告人崔某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崔某帅对破坏的自然资源承担修复责任,于2022年12月30日前购买三千元鱼苗在襄城县汝河内增殖放流,用于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瓶三块、电抄网一个、逆变器一台、推进器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随着当今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冲突日益突显,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形势不容乐观。本案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增加一项增殖放流措施,一方面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平衡,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另一方面向社会大众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让群众自觉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湿地的意识,并潜移默化教育身边人,共同参与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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