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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法院:父母帮助子女带娃 诉讨抚养费获支持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07-21
导读:

  本网讯(梁靖 孙丹 宋汶倩)常言道:“隔辈亲”,很多老人更喜欢带孙子、孙女,他们往往也会比父母付出更多的爱心和耐心。然而“隔辈带娃”在法律上是否是应尽的义务?老人索要抚养孙子孙女的抚养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据了解,老李夫妇系小李的父母,小李与小张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自2020年7月起,小李和小张相继外出打工,两个孩子一直由老李夫妇抚养照顾。两个孩子的医疗保险、学费和生活费等,一直由老李夫妇负担。期间,小李也不定时向两位老人转账,但远远少于两个孩子上学和生活期间的花费,而小张更是一直无法联系。老李夫妇遂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带孙子孙女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而自身又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有相应的抚养义务。小李夫妻正处于青壮年时期,身体健康,作为两个孩子的亲生父母,二人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故判决小李和小张向老李夫妇支付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期间照顾孙子孙女的抚养费35100元。

  

  法官寄语:老年人帮助子女带孩子是我国的家庭传统,但是这不是老年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子女更不应该借此当“甩手掌柜”。老年人帮忙带孩子是亲情,子女应当体谅老人,心怀感激,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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