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宋帆)2022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司某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一万元,并追缴司某违法所得一万五千二百元,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被告人司某在2020年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刑满释放后,司某为了自吸和牟取钱财,又开始贩卖毒品,司某通过国外软件结识上游贩毒人员,多次购买毒品用于自吸和贩卖。
为了牟取钱财,司某又通过“同性交友软件”结识网友,约到线下交友,在交友过程中多次贩卖毒品,在2021年3月—4月,司某共计贩卖毒品4次,累计交易5.84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居所内查获毒品十二小包,称重6.99克。
被告人司某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其购买的毒品既用于贩卖也用于自吸,根据相关法规,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因此该被告人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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