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李同善 海刚)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冲动是魔鬼”,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在与他人发生摩擦时,热衷于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日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句话起争执发生互殴的故意伤害案件。
据了解,许昌的老王与小王是同一学校的后厨工友。2022年4月一天,二人在走廊中闲扯,因一句话不和,引起争执,由骂架到互殴,老王手持木凳追赶小王至其宿舍屋内,二人在屋内又进行厮打,致小王轻微伤、老王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小王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构成正当防卫。经审理查明:证人证言、当事人的供述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小王与老王在走廊内已发生互殴,后被害人老王手持木凳追赶小王至其宿舍屋内,属于斗殴的延续,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不属于正当防卫,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老王右眼外伤性白内障鉴定为十级伤残,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老王对冲突的升级具有一定过错,以及被告人小王自愿全额赔偿被害人老王物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物质损失3万余元。
建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静说,“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很多这样因为一句话或一点点小事而冲动,构成故意伤害罪触犯刑律,这种逞一时之勇所带来的后果却无法估量,很有必要提醒一下市民,出手之前,算一算打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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